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
采取措施期限
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通知,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或者应知通知所定位的侵权行为。
意见稿第十八条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合理期限,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及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除有正当理由外,涉及热播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收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通知一个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涉及其他作品的,采取必要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五个工作日。
◎ 相关条款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提供服务的网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获利情况;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同行业普遍采取的、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对侵权通知是否做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作品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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