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12年前就着手起草的《企业破产法》昨天终于获得中国最高立法机构表决通过。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的政策性破产正式退出历史舞台,10万户国企将失去国家政策的“特殊照顾”。
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标志着政策性破产已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今后,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待破产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政策性破产这一“特殊照顾”政策,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据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已经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5省、直辖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
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中国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企业破产法》从起草到出台,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由于现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缺陷日渐显现,1994年,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一部新的企业破产法。2003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新的起草班子,正式启动了起草工作。并于2004年6月和10月,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8月22日,企业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