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下列卫生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编制本单位卫生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卫生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本单位卫生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具体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和咨询。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公开信息,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单位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向特定的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信函等形式告知。但是,对患者公开或告知医疗信息时,应当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卫生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拥有该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卫生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卫生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同一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公开同一卫生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卫生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卫生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Cye.com.cn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医疗卫生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卫生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收到卫生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