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市文促中心受理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按行业分类后送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等原则,对行业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组织专家对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贴息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贴息支持方案并编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由于项目发生变化而引起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定的账户,并于7个工作日内转拨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接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贷款贴息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项目贴息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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