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直 达 - 创业网首页 - 创业资讯 - 专家点评 - 创业观察 - 你问我答 - 创业指南 - 项目分析 - 政策法律 - 创业培训 - 创业新闻 - 奇思妙想 - 创业博客 - 创业论坛

创业加盟
创业新书推荐 - 创业项目库 - 商业模式
创业专家在线答疑
酒店管理专家答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政策法律法律法规→新闻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cye.com.cn 时间:2010-1-22 15:32:33 来源: 作者: 我来说两句

  第四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对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三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网上执法办案指挥中心和联网办案系统,实现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的上下联动和横向联动。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使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无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创业网【 www.cye.com.cn 】-创业路上 与你同行

·相关新闻

·口才树公众演说远程特训营 ·上海口才树公众演讲班报名
·全国青少年演讲家特训营 ·北京口才树魅力口才特训营
·北大精英企业家演讲力研修 ·舞动黄丝带·世界充满爱
·国情备忘录第九集中国脚步 ·第10届学习型中国30日举行
·郎咸平2010经济趋势班报名 ·北京SYB创业培训班1月开班

·新闻评论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免责声明:  
  凡本网具体标明“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其他形式的文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您对本站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立即致电010-51285022或致信chuangye◎vip.sohu.com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最新资讯
   
 
创富之星
   

 
新书推荐
   
 
论坛精华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