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泄露要加重处罚
范徐丽泰委员说,在香港,实施这个制度前,也经过热烈的争论,主要是怕泄露市民的隐私,“我认为这套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让大家有信心,隐私不会泄露,如果有人为了赚钱,将公民的隐私卖出去,我认为必须重罚。”
李连宁委员也有这样的担心,公民的个人信息怎么样得到有效保护,防止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这些信息去牟利。
草案中还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连宁认为,仅仅是这样的规定,违法的成本太低。“建议增加追究民事责任,可加重其违法成本,特别是泄露的是一大批公民信息,赔偿起来就要考虑后果。另外,如果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因为执行单位的公务获得的信息泄露,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形成多重保护,大大加重违法成本。民诉法现在也增加了公益诉讼,泄露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多数人,可以联合起来起诉他。”
许振超委员建议,对公民个人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应当赔偿。
或致两类身份证并存
对于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草案中只是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朱启委员认为,这种规定,将会出现像“一代证”和“二代证”并存一样,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也许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存在有的身份证有指纹信息,有的没有的现象。
陈斯喜委员对此表示赞同,因为40多岁以后领的身份证是长期的,不再更换身份证,这样在四五十年内就会存在两种身份证并存,那么在身份证中增加指纹信息的必要性就值得怀疑了。“所以我认为,在实施的时候,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要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来推进身份证都过渡到具有指纹信息,可以考虑在十年、十五年内所有的居民身份证都有指纹信息。”
不要释放信号:警察可随意查证
草案关于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增加了一种情形:“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陈骏委员认为增加这一条“要小心”,因为中国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的习惯,而且居民身份证法也没有规定要求大家携带,因此担心执行起来会面临很多困难。其次,担心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他们会不会由于有了这一条,造成一种扩大化。其实,原法上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规定,已经赋予了警察查验嫌疑人身份证的权力,所以没有必要在这里再扩大一下,给警察另外一种信号———就是警察可以随意地查验身份证。”
建议政府承担二代证工本费
金硕仁委员说,二代身份证的费用均由个人支付。公民身份证是国家为了对公民管理上的需要颁发的,而身份证的工本费等费用不应该由公民支付,建议财政包干。建议增加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身份证的工本费用”的内容。
郎胜委员认为,将原来的第11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姓名变更需要申领新证改为“登记项目信息变更”就要申领新证,扩大了申领换领新证的范围。朗胜说,现在人口流动性很大,如果住址变更也需要换领新证,既不便民,又增加成本,也没必要。“这个问题,在当时制定身份证法的时候研究过,当时考虑住址变更了,到派出所在人口系统里面作调整就行了,身份证不用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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