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邓隆飞见习记者胡娟武汉报道】 首创"企业筹建登记"制个人可参股外企民房允作办公场所
湖北省工商局宣布从即日起出台并实施《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降低市场主体门槛,促进湖北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据湖北省工商局总经济师李跃春介绍,发布实施的《决定》,从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缩短准入时限、下放准入权限、改进准入服务、提高准入效能这6个方面提出了共51条措施,涉及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方面,这一系列的决定都具有突破性。
企业冠省名实行“零门槛”
“新政第1条规定,全部取消冠用省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省名。”据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局长马汉江介绍,“1998年,我省只有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才能冠名‘湖北’;2003年,这一标准降为2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为100万元);从现在起,不再做资本限制。这样本省的所有企业都能够享用到冠名‘湖北’这一公共资源,以便培养更多的鄂企,培养区域品牌效应。”
居民住房可作公司办公场所
以前,对能否将居民住房用作经营场所规定不明确,本《决定》依据物权法精神,首次明确了允许企业和个体户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但如此,如果提交《房产证》有困难的,还允许以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的使用证明代替。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不再设限
以前,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国际贸易”等字样时,国家对此有限制。如企业名称中使用“实业”的要求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现在,湖北省允许企业直接使用。此外,一些新兴行业用语,如“物流”、“破产清算”,也不予限制。
首创“企业筹建登记”
现实中,一些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经营的企业常面临这样的矛盾:企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但有些前置审批项目,要经过前期投产、建设、验收后才能取得审批,没有取得主体资格又无法进行项目投产、筹建。此次,本《决定》创设的“筹建登记制度”,既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又解决了企业项目筹建准入上的难题。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
条件个人可参股外企
据马汉江介绍,此次《决定》中还出台了“个人拿着身份证,就可以直接参股”的规定。马汉江说,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湖北省个人、个体户等入股合资企业,方便个人参与对合资企业的并购、重组。 据了解,入股合资企业,以前只有中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才有这个资格。个人想要收购合资企业,就必须得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才能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收购,绕了一大圈,非常麻烦。今后,只要条件具备,个人凭着身份证,就可以入股合资企业,对其进行收购和重组。
据悉,此次出台《决定》,目的就是要消除相关障碍因素,鼓励和支持湖北省的市场主体做多、做强、做大。随着对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的降低和准入条件限制的放宽,今后来湖北创业办公司的门槛将更低、路将更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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