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发挥了重要作用。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多方面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制定针对“微型企业”的帮扶措施
国家工商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对中小企业标准进行科学界定和细分,结合修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针对“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鼓励、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自主创业,为其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民间资本可开办小额贷款
《意见》明确,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为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各级工商部门将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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