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人员创业将减免相关费用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创业人员开展创业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费用减免的优惠政策,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
根据这一建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内容,即“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政府应开展高校就业状况评估
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高校毕业生就业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提出意见和建议较多的问题。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高等学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有关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细化,增加有关鼓励政策方面的规定。
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高等教育政策,开展高等学校就业状况评估,指导高等学校根据市场就业需求确定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招生规范。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同时,县级政府应制定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等学校毕业生参与研究,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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