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大力实施创业就业工程,进一步加强创业资金管理,优化我省创业环境,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创业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资金申请和支付以及管理监督等。省级创业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年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省级创业资金用于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和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
对承担全省创业师资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期限要求,每人每天给予150元补贴。
对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每征集一个项目且经过评审纳入省级库的先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推介成功被创业者使用并取得效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3000元的补贴。
对各地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进驻评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孵化服务的,经评估考核达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并确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定的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对进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费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天补助1-3元,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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