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发展民营经济,实现富民强市和“双超越、双突破”的战略目标,丹阳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 过大力实 施“21211”工程,从2010年到2011年,力争用2年时间建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
该《意见》构建了全方位的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政策支持体系,从工商登记、市场准入、信贷支持、创业补贴、收费减免等方面对创业者进行全方位扶持,用政策引导和激励全民创业 。通过创业型城市建设,最高程度地激发全民创业的激情,强势推进民营经济的跨越发展 。 出台奖励政策激活创业主体《意见》规定,从2010年起,本市大中专(职、技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员等各类城乡劳动者初始创办各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府免费创业培训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
《意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从2010年起,对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初始创业的,除享受困难群体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外,给予创业补贴,其中 :初始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初始创办私营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初始创业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起,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
《意见》倡导大中专毕业生踊跃创业 。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2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对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商业户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月经营收入额不足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意见》扶持农民大胆创业。其中,对从事农副产品种植 、农作物品种繁育 、畜禽的饲养 、农产品初加工 、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初始创办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人员 、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内的租赁经营户须领取营业执照,免收登记类 、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支持机关公职人员带头创业。凡在丹阳市工作5年以上的党政机关在职在编人员,辞职并在丹阳市初始自主创业的,一次给予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并根据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其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为10万元,满10年以上不足20年的为15万元,满20年的为20万元,创业奖励金自开业后分2年发放。
另外,《意见》中还对科技人员创办企业 、复转军人主动创业以及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等也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搭建有效平台拓展创业空间《意见》中规定凡法律法规未禁止 、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全面开放,降低了创业门槛,拓展创业者的创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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