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今年起,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商贸、服务型等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自主创业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本@文@来#源#于@创@业@网 c@y@e.c@o@m.c@n版@权@所@有 按照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据了解,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大的调整和完善,并首次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作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新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着重支持自主创业。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扩大了优惠政策覆盖面。
据悉,今后只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项应缴税额。另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文'来'源'于'创|业|网 c'y'e.c'o'm.c'n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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