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12月7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意见》从用地指标倾斜、供地政策支持、用地报批服务等方面,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用地。
《意见》明确,经省政府确定、由浙商投资建设并列入省重点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省级重大基础设施用地预留指标中统筹安排;对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等浙商回归重大项目,予以用地保障。
《意见》提出,对浙商通过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扩大生产性用房、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浙商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兴办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鼓励通过合理措施,腾出用地空间对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和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优先用于保障浙商回归重大项目。
《意见》要求,开辟浙商回归重大项目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加快办理;实行浙商回归重大项目工作联系制度,积极做好项目用地报批、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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