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允许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中,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十万元以下的,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出资两年内缴足。
5、允许引进的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创业企业中,市、区(县)属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
6、对以定制的方式,首购首用我市科技创业型企业高新技术新产品的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资助,以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7、对于新创业的科技创业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照一般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
8、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9、在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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