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文件 |
出台时间 |
个税政策 |
北京 |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 |
2005 |
第二条: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上海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 |
2001 |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或免征 |
天津 |
《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 |
2007 |
第十一条: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
重庆 |
“人才房”计划 |
2010 |
重庆市将启动“人才房”计划符合企业高技术人才要求的,可以用最低价格购买住房,这些人才还将享受个税返还政策(地方留成部分) |
山东 |
《关于整合泰山学者建设工程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万人计划”的通知》 |
2011 |
从2011年起,山东省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万人计划”第一层次整体纳入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对省内外全职选聘的泰山学者,支持经费由以前的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其中,150万元为岗位津贴,属于政府科技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
辽宁 |
大连软件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 |
2010 |
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后,根据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大连高新园区财政部门以奖励基金的形式返还60%至100%的分额。缴纳金额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
2004 |
黑河市爱辉区内企业聘用的国内外技术、管理人才实行技术转让及从事咨询、技术、服务、培训等业务人员,由财政将个人所得税全部奖励给个人 |
吉林 |
《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2011 |
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省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
江苏 |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2011 |
对持证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持证人上年度在当地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 |
浙江 |
《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施办法》 |
2006 |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将回本人 |
福建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 |
2010 |
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广东 |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的扶持办法(修订)》 |
2009 |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金融高新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在南海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按其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分享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
海南 |
《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
2011 |
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
安徽 |
合肥《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若干意见》 |
2011 |
对民营文化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
湖南 |
《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
2009 |
长沙市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所缴额度全额统一拨付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专用帐户,再由该中心直接发放到个人帐户。奖励年限为三年。 |
湖北 |
《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高级人才奖励的实施意见》 |
2010 |
达到规定“门槛”的高级人才,凡纳税信用记录良好,均可提出申请,经核准后,财政部门将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省、市、区三级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给予奖励。 |
河南 |
《河南省出台鼓励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奖励办法》 |
2007 |
对县(市)2006年比2005年的税收收入增加额及增长率分别计算奖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4万元,其他税收收入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 |
河北 |
《关于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发“巨人计划”的意见》 |
2011 |
“巨人”中的领军人才和团队骨干成员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3年内奖励给个人。 |
江西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的意见》 |
2005 |
对获得“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人员,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每人发给一次性奖金1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并颁发荣誉证书。 |
陕西 |
《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
2011 |
第三十一条:对西咸新区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海外人才和省“百人计划”人才,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政府颁发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四川 |
优惠政策 |
2008 |
年工作收入为50万元-100万元,凭借个税完税凭证,可获得政府60%的个税奖励;年薪超过100万元(包括100万元),实行全额个税奖励 |
甘肃 |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试行)》 |
2011 |
第十七条:(一)省政府颁发的奖金、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以及取得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于引进的外籍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费,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青海 |
西宁《关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暂行规定》 |
2012 |
第十九条:对于开发区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园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
云南 |
《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
2011 |
对在云南省内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高管人员,由注册地财政部门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
贵州 |
《引进紧缺急需和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和《工业企业引进紧缺急需和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试行) |
2010 |
一次性住房补贴60万元,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获免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区级部分 |
山西 |
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
2007 |
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个人所得税可予以减免。 |
新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2010 |
第二十一条: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和技术优惠政策》 |
2009 |
第二十四条: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征收,列支予以奖励。 |
广西 |
《钦南区加快推进“十亿产业亿元企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 |
2012 |
对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名在钦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的奖励。(二)对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名在钦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的奖励。 |
内蒙古 |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2010 |
第八条:对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作出的突出贡献人员,经自荐、推荐并审核批准后,高新区管委会将按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给予奖励,同时返还个人所得税。 |
西藏 |
西藏七大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
2012 |
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