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业的相关精神和要求,意见对大众创业加大政策扶持,登记条件实行“五个放宽”,即放宽投资领域,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方式,放宽企业名称条件,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加大创业补助力度,各类创业群体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至5000元的创业补助;把园区外创业企业纳入房租补贴政策范围,包括个体经营户,初次创业且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元至1500元的房租补贴,初创型小微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高补贴面积400平方米,最长补助时间36个月;鼓励来铜创业并在创业场地、入住人才公寓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意见对于拓宽创业融资渠道也有含金量极高的创新。开辟初次创业企业信用贷款“绿色通道”,各类创业群体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的,经认定后发放“初次创业企业绿卡”,持卡企业可办理不低于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免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充分利用省创业引导资金扶持创业,为各类创业者提供相应额度免反担保、免抵押贷款;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凡在我市创业的各类群体,个人没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均可向市人社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允许中小企业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担保,向试点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额80%的贷款;支持创业园区建立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区设立孵化专项资金,为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周转等服务。
意见中明确加快创业载体建设,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孵化园区,给予每个园区15万元的建园补贴;民营资本投资兴建的创业孵化园区,给予每个园区10万元的建园补贴。增强园区持续孵化能力,一般企业孵化3年后必须搬离孵化基地,对于重点扶持的行业可延长1年。对认定为市民营创业孵化园区内创业的入孵企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认定为省、市民营创业孵化基地的园区,根据吸纳企业户数,由市创业扶持资金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提供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服务补助,认定为市民营创业孵化园区,其上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50%予以补贴。对民营创业孵化园区给予补助在我省尚属首次。
意见还就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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