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近日,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促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全市地税系统,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变“被动”为“主动”,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宽松的税收政策环境。与此同时,全市地税系统要把纳税人的合理要求作为第一考虑,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第一选择,把纳税人的满意程度作为第一标准,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为贯彻实施《意见》,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服务作用,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市地方税务局汇编整理了《关于促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共计186项。其中,包括大力支持全民创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下岗再就业、大学生创业、社会福利企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技术开发、转让,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为186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中的部分摘录)
弱势群体创业多项税费免征
1、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自主创业、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军转干部、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经营业务,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从2009年1月1日起,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比照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②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5、从事个体经营不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6、军转干部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8、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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