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嵩山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联合15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加强城市管道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的建议》(详细报道:释永信代表建议:妥善处理城市管道燃气经营纠纷)。中国经济网记者就城市管道燃气行业乱象进行了调查(详细报道)。现将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陈旭撰写的相关文章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26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气、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但在城市管道天然气领域,因特许经营权引发的侵权纠纷不断,一些进入诉讼程序的侵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导致案件久拖不判,或者被侵权方赢了官司却丢了特许经营权。
本文从燃气特许经营权侵权纠纷案发生的原因、法律后果方面做一些梳理总结、分析,并就如何加强行业管理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取消
根据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根据上述规定特许经营许可机关应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依据《办法》出台了一些配套法规和政府规章,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其他行政机关有行政许可权的,也可以成为特许经营的行政许可机关。总体而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一般不能成为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约主体。
由于此前个地方政府在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方面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燃气行业乱象丛生,国务院以583号令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两种取得燃气经营权的类别:一是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二是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对特许经营的单方取消权,原建设部在《办法》的第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此之外,运营企业与各级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可以约定特别解除条款。
《办法》虽然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程序、方式俱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当中,各地方政府在取得程序、方式等方面留有较大自主空间。于是,各种直接的、间接的侵权行为就在这些自主空间中蔓延和滋生。
侵权的原因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拿到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被侵权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客观层面:主要是运营企业气源供应不足,无力开发或拓展新区域,致使政府部门不满意,而觊觎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第三方以解决气源问题为由进入,造成对运营企业的侵权;
2、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发展利益的考虑,另行引入第三方进入。这通常会采取以下做法:
(1)原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区域与其他行政区域合并,合并后的新区域政府不认可原协议内容;或者强行割裂原有行政区域,使民用用户和工商业用户分离,取得特许经营权二次授予的基础,最终导致“一女二嫁”侵权事实的发生。
(2)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政府上级单位以下一级政府无资格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为由,不认可其签订的协议;
(3)上级政府将某较大区域特许经营权拍卖或招投标给另一企业,政府领导层面决定整合该区域(包括已经授予特许经营的区域)内燃气经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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