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默许、纵容第三方进入实施侵权。
(5)政府不一定取消先进入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但后进入者可以申请撤销在先的特许经营权。如竞争对手利用政府领导换届、换人的契机,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撤销授权。
从导致侵权事实发生的上述原因来看,原获取特许经营权的公司遭受侵权亦有自身原因。首先,在观念上存在认识不足。认为已经取得特许经营权就高枕无忧了,于是就想当然的认为地方政府部门必然会积极配合,从而疏于对特许独家经营权的宣传,一些政府部门、用户甚至不知道该公司持有特许独家经营权,给第三方可乘之机;其次,对侵权的敏感性较差,如侵权单位已经铺设或铺完管道了,运营企业还未发现;由于自恃拿到的是特许独家经营权,且与当地政府关系处理不到位,导致地方政府对第三方介入大开绿灯。
侵权的表现形式
通过对新奥燃气恶意侵犯唐山滦县兆薪燃气特许经营权案,以及抚顺、焦作、南京江北区以及石家庄燃气特许经营权侵权纠纷案的分析,不难得出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1、政府部门虽未取消先进入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却不批准该公司开发新项目,但允许竞争对手入住该区域开发新项目。
2、政府部门将已经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区域重新进行招投标;
3、政府以梳理完善特许经营权的形式达到整合市场的目的,限制或逐步取消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4、政府利用监管的行政职权,人为夸大经营中的不利因素或事故的不利影响,干扰正常的特许经营权经营,甚至直接取消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5、燃气经营的竞争对手和政府均欲整合市场,政府通过寻找先进入公司缺陷或瑕疵的方法对其施以行政处罚,限制其进一步发展或削弱其特许经营权,直至其经营陷于困境,达到取消其特许经营权的目的。
6、竞争对手寻找机会采取实际占有、渗透的方式侵犯先进入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7、竞争对手利用在行政资源的优势,对先进入公司新建项目建设的审批制造诸多困难。
8、竞争对手通过参与当地政府制定加气站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的方式,大幅抬高加气站市场的准入门槛,造成先进入公司难以介入该区域。
相关政策建议
1、为了加大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法规应提高等级,至少要上升到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出台专门的燃气特许经营规章。
目前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文件,全国性的只有原建设部出台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各地有一些地方性燃气法规和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法规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并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范,建议提高该等法律的效力等级,加大保护力度。同时,针对目前实际运营中出现的一些常见纠纷问题,应当给出明确的解决办法。
例如,在已经发放特许专营权的区域内,对于城区扩容所新增的燃气用户群,究竟是否还属于原来的特许专营权范围。或者,国家可以不做统一规定,但必须强制要求地方政府在发放特许经营权时在合同中将此点列出。
2、明确规定在特许经营权有效期内,地方政府不得重复授予某行政区域特许经营权,禁止出现同一地区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两家的情况,并明确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或者取消特许经营权后企业的救济途径。当然,类似问题尚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
3、明确政府违法违约成本,对于铤而走险、重复授予特许经营权以寻求利益的主体,必须明确追究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各级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之内究竟由哪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下级政府的特许专营权发放,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4、关于上游能源企业以自身资源优势争夺下游市场专营权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给出明确意见。例如,这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垄断侵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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