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还创业企业合法的自治权
创业投资模式是典型的“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让资本与人力各擅所长,充分发挥资本与人力(广义的“人力”)两种生产要素优势的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创业投资模式有其自身特点。包括:
(i)在出资方式与出资数额上,投资人主要以真金白银出资,且公司的主要甚至全部启动资金均由投资人提供,创始人股东主要以对公司的服务承诺出资,很少甚至完全没有货币出资;
(ii)在出资进度上,投资人的出资通常一次性全部到位,创始人股东的服务承诺是逐步投入到位的;
(iii)投资人虽然出大钱,但拿的是小头,是公司的小股东,且不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创始人股东虽然出的是小钱,但拿的是大头,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操盘手与实际控制人。基于这些特点,创业投资模式下的创业企业通常有一套有其CYE商业合理性、被交易方理解接受、也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制度设计。比如,小股东的保护制度。又比如,创始股东股票的兑现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安排,创业企业很可能出现一系列不合理也不公平的现象。比如,公司通过发新股让小股东的股权瞬间蒸发(股权摊薄),参与创业的股东拿到股权后干半个月拍拍屁股走人,留下其他创业团队成员吭哧吭哧为他打工。
为了避免出现这些情况,创业企业有一套成熟的制度设计,但这些创业投资模式下常见的制度安排却很难得到实现。在实践中,各地工商局都强制推广使用它的公司章程模板,并简单、粗暴地越权对创业企业的公司章程实行实质内容审查,甚至替交易方拍板决定哪些制度安排可以被写进公司章程。为了让真实的商业安排得到执行,大家被迫采用各种变通规避方法。但是,这些变通规避措施一方面加大了各方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交易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对公司章程只做形式审查。只要创业企业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交易方的制度安排都可以写进公司章程。
(2)实行授权资本制
在授权资本制下,创业企业可以事先确定资本总额,创业者可以通过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即可实现公司设立。对于未认足的资本,创业企业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商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因此,授权资本制既可以降低创业者设立公司的资本门槛,也减少创业企业后续出资的验资、登记等程序。
(3)减少不必要的工商登记程序
在实践中,工商登记部门给创业者设定了不少额外程序。比如,在上海地区设立的创业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与变更登记手续时,当地工商局要求所有股东赶赴上海现场签字。比如,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创业企业,当个人股东转股时,很难按照公司实际财务情况低价或平价转股。
我期待,富豪相亲活动可以给佳丽们一个货真价实的富豪;
我也期待,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可以破除大家对注册资本的迷信,有利于让大家看到公司家底的写真照,而不是艺术照;
作为服务于中小创新创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我更期待,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向前一小步,可以让我们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法律制度环境可以实实在在地向前迈进一大步。
想认识全国各地的创业者、创业专家,快来加入“中国创业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