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以公司形成起步更为稳妥:
首先,在当前条件下,以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更利于吸引投资者参与。因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将主要地依赖于实业企业和富有个人(主要又是民营企业家个人),而这类投资者均具有较强的参与基金重大决策的意愿,故按公司型设立与运做创业投资基金,有利于调动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其次,有利于基金组织结构的相对稳定。因为,维持基金组织结构的相对稳定,不仅需要投资者具有相对一致的投资理念,而且要求管理团队具有高度的合作精神。再次,在创业投资市场尚未成熟,市场声誉约束机制还很难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以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有利于建立起适合当前国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一是对基金公司经理实行业绩报酬目前没有法律障碍。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基金经理,项目经理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比例分配业绩报酬。二是对于股份制的创业投资公司,还可以考虑股票期权制度,以便能够留住一批优秀人才为公司长期服务。三是可以通过董事会等组织程序灵活解决公司的重大决策(总经理或者管理人员的委任接任,重大项目审查,公司是否需要负债调整分配方式和业绩奖励方式等)又对经理团队实行直接的硬制约。尽管由于创业投资是一种信息与技能密集型的管理活动,因而使得基金董事会很难起到决策和监督的职能,但通过在董事会领导下设立战略专家顾问委员会等机构,仍然可以解决董事会与管理班子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也有利于排除一些可能对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的投资项目。
最后,只要管理构架合理,同样可以确保基金具有较高的运做效率,其中关键,是必须实现基金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经营权的真正分立,确保基金经理班子享有全完的法人财产权,在投资项目筛选,投资项目评估、投资方案设计等各个环节,都不能受董事会的干预。甚至在投资决策环节,采取总经理全权决策制度,董事会仅进行合规范审查,起最后批准决定的作用。
实收资本制度造成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闲置(现在可以分期注入资本金,比如注册3000万,第一次只需600万,但存在资本闲置)。一方面要一定的规模资本具有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如果单纯按照现行的实收资本制度在注册时一次注入,就必然导致资金闲置问题。因为,创业投资通常必须经历一个反复的谨慎调查过程,才能决定对所考察的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象证券投资那样,能够迅速完成投资决策。在股权安排上,难以切实保障创业投资权益。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具有区别与证券投资而言的两大显著特点:一是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因为创业企业不象上市公司那样需要必须披露而且能够披露较为完备的信息;二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因为创业企业资产不具有流动性,所以一旦对其投资就无法像股票投资那样即可以手投票,以脚投票,为了克服这两种不对称,国外普遍允许创业投资公司在投资时做出特别的制度安排,如可以按有特别投票权普通股、附有投票权的可转换优先股等形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然而我国相关法律还仅仅只是为普通股方式投资提供法律依据。
没有为创业投资公司委托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创业投资公司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公司,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既可以体现在董事会与其经理班子之间。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队伍的发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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