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别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代为管理资产。这样,即可避免因为自身资本规模小,难以请到一流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管理的规模效应。但现行的,《公司法》仅仅为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缺乏能够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与成本约束控制的条款。因此,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建立激励制度,还要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约束经理人员将开支控制在一定幅度,从而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刚成立,首先想到的是豪华写字楼和汽车,肆意挥霍投资人的钱。
由于现行《证券法》缺乏私募条款,导致以私募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缺乏法律依据。私募是作为对公募对应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占有板壁江山,对于那些财务状况和管理运做均具有较高不确定性,因而风险较高并且无法公开披露信息的融资主体,由于通常不伊在公开场合向一般公众投资者发现证券,因此只好借助私募市场,向具有较强抗风险承受能力机构与个人发行证券。但既然私募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的风险鉴定能力,所以必须规定投资者资格,以确定谁是合格投资者,投资风险就可以由投资者承担。对发行机构豁免审查。
对于创业投资公司,在设立开始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基金靠少数几个股东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的方式设立则较难形成规模。所以,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实际拥有的权力不同,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难以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现行创业投资公司在投资运作中普遍脱离主营业务,涉足证券,信托等非创业投资领域,不少创业投资公司还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证券公司为其从事证券投资。尤其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在以自有资本的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况下还私募社会资金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或者信托业务。大量的资金涉足股市房地产。这种局面给我国的创业投资业造成了负面影响。1,不利于将有限的创业资本真正投资到创业企业。2,不利于专业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3,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4,给创业投资公司自身埋下了隐患。不少公司之因为亏损,其原因不是因为创业投资,而是大部分资金涉足了证券市场!
创业投资动力机制奠定在企业创业对创业资本的需求上这一坚实的创业基点上,除了在认识上需要深入理解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的制度创新的制度创新含义,好必须切实完善鼓励创业的基础性制度,激发千千万万企业的创业活力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创业投资暂行条例》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以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有特别投票权普通股”“付有投票权的可转换优先股”等特殊类型股票。切实保障创业投资人的权益。
公司法要求公司设立经理,但并没有禁止经理也可以由法人担任,因此,完全可以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委托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这样的法人担任经理。
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公司可以对其经理人员或投资顾问机构设立激励机制安排。因此,完全可以明确创业投资公司可以对其经理人员或者投资顾问机构实行业绩激励。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每季度开始提取固定的比例的管理运营费用。这样,即可将经理人员的开支控制在一定幅度。从而建立起成本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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