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平认为,北京分公司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绝对的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施差别待遇,其做法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同时也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垄断行为,即滥用垄断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方平将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网通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和业务公告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分公司接受其办理“亲情1+”业务,并赔偿1元。
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以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为由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日,律师李方平便剑指中国网通,以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对客户实施差别待遇,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为由,向朝阳区法院申请立案。
四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一案于9月4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一案则因诉讼材料等原因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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