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BVI公司与萨摩亚公司的托管人,正是达能指定的毕马威合伙人。根据法庭签署的法令,托管人的主要责任是辨别、查找并保管这些离岸公司的资产。毕马威合伙人,向BVI公司投资的“非合资公司”和境内的银行发出信函,并寄送了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法院的判决文件。
宿迁娃哈哈认为,毕马威此举超越了其在中国获得的经营范围,并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同时,毕马威的行为也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资信和商誉造成严重影响,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构成侵权。
不过,接近该案的人士表示,按照商业惯例,作为被指定的接管人,毕马威向宿迁娃哈哈发去信函,并附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法院的接管令,也可以被理解为知会宿迁娃哈哈和相关银行,而并非“强行接管”。
在举证阶段,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包括宿迁娃哈哈相关方供应商、经销商等在听闻媒体有关接管传闻后向其发出的相关函件,这些函件中对与宿迁娃哈哈产品相关的结款期限、交易流程等都要求改变,并要求资金冻结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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