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湘西集资案”东窗事发,湖南境内一时被闹得满城风雨,政府手忙脚乱,前后差不多折腾了一年,到今天才总算尘埃落定。上周我在吉首,听说那里不少老板被捉,也有不少平民蚀了本,为息事宁人,省财政还贴了30亿。痛定思痛,这中间确实有教训要总结,更何况当下搞社会集资并不只湘西一地,全国其他不少地方也有。问题既然有普遍性,那么从体制上作点反思应该不算多余吧。
为避免误会,有一点要先指出,政府将湘西这次“集资行为”定为“非法”,我无异议,且完全赞成。理由简单,荣昌、三馆、福大、伟业、金浩等多家公司在向民间集资前,既没有依程序报批,更未获监管当局的许可,纯属胆大妄为,是胡来。不过即便如此,我脑子里却有个疑问,即湘西出这么大的乱子,我们的融资体制是否也值得检讨呢?并且我还担心,这回湘西出事后决策层会不会因噎废食,从此将社会集资一棍子打死。
不必隐瞒自己的看法,若是就事论事,我认为企业向社会公开借钱本身并无不妥。就我所知,在西方国家企业发债早已有之,而且司空见惯。所不同的是它们有法可依,大家都照规矩办。可在我们中国,企业发债被绝对禁止,不要说企业,就连地方政府发债也得由中央财政代劳。如此一来,企业不发债当然也用不着立法。而难题在于,政府不让企业发债,不等于企业不缺钱,企业缺钱若又告贷无门,则非法融资想堵也堵不住。
有个问题我一直没想通,就是政府为何不让企业发债?算是以己之心度政府。我揣摩,政府的顾虑也许是怕企业捅娄子。不错,前些年是有企业发债给政府惹了祸,但这并不说明发债这种融资形式不可取。设想一下,假如我们当初有相关的法律,加上政府监管到位,企业能闹出那么大的乱子吗?所以我认为对社会集资不能一味地封杀,重点应当“疏”而不是“堵”。明知堵不住,就不如网开一面,让企业依法公开操作。只要公开了,政府反而好监管。
有人也许会问,企业既然可选择上市或向银行贷款,那何必一定要发债呢?这样岂不多此一举?是的,经济学有个“M-M”定理,该定理说,“在无摩擦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以负债筹资还是以权益资本筹资皆不影响企业市值”。说通俗点,意思是企业若无破产风险,资本市场完善而交易成本为零,发行股票与发行债券对企业的效果一致。“M-M”定理当然没有错,可问题是,该定理的约束条件真实世界里根本达不到,企业不仅有破产风险,而且融资的交易成本也往往非常高。
让我举例说吧。中国证券市场开放之初,当时上市企业为何大多都是大型国企?门槛高是原因之一,可是能达这个门槛的企业为数并不少,为何偏偏是它们捷足先登呢?若说是机缘巧合,我不信。思前想后,我认为背后重要的因素恐怕还是交易成本。听说当年一家公司上市,光打通关节的佣金就得上千万,请问这不是交易成本是什么?想想看,倘若一个企业不肯花钱,或者肯花钱而无实力,它能得到上市的机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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