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能发生买卖的时点
这笔交易的另一个“不合情理”之处,是它发生在一个法律上不允许买卖的时点。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上述贷款发生的时段即2009年间,博京大厦的地块一直处于被查封的状态。
来自吴江市法院的信息显示,2008年11月14日起,由于陷入经济纠纷,博京大厦所在地块被判决查封。本报记者在吴江市国土局采访查询得知,截至上周末,这一地块仍未解封。
根据法律规定,被查封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流转,即在查封期间,土地上的房产不能进行交易。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在交易发生的时点,唐骏所购买的楼层另有其主。一位接近博金的人士向本报透露,在2009年7月,也就是唐骏签署购房合同时,博京大厦一到六层的产权属于博金置业原大股东俞某。
早在2007年6月,俞某曾与盛某签署过一份股份转让合同,其中约定:作为博金置业原股东的俞某将其70%的股权转让给盛某、房某,与此同时,这笔折合1400万元的资金则以购房款的形式,买下了博京大厦一至六层的商铺。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双方合同原约定于2008年3月商铺交付使用,但由于资金困难,商铺无法交付,俞某于2008年11月将博金置业告到了苏州市中院,2009年6月30日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博金置业将购买商铺的款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俞某,双方合同终止。
而在此之前,即从2007年6月至2009年12月,按照法律,博金置业并不拥有买卖这些商铺的权利,但博金置业和唐骏之间超过亿元的交易恰恰发生在这一时点。
一个不知是否巧合的地方是,所有15笔按揭贷出的信贷资金总额是1.4729亿元,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数据,博京大厦的总投资为1.3亿元左右,数额比较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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