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风险不言而喻,如果约定的贷款利率有效,借款方企业可能因此破产。很多公司或企业是在管理者控制之下进行高利贷的,许多借款是管理层不顾股东利益而以极高利率借入款项。
徐滇庆:高利贷没什么定义,所有的贷款都和它的成本相关,成本里面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叫风险。我承受的风险越高,当然利率就收得越高。不存在什么叫低利,什么叫高利,利益是在商业谈判之中构成的。
老百姓通常说的高利贷,是指比银行正常的利息高,甚至高一倍、两倍。高利贷和风险是匹配的,并不是说高利贷一定就是十恶不赦。
重庆高院的做法无可非议
徐滇庆:对于重庆高院,这样的做法无可非议。它这是保护借贷人之间的协议,既然双方愿意接受这样的贷款,就要受合同的约束。这个完全是市场操作,法院只保护合同。
周德文:浙江省高院也出台过相关的规定,这种合法化是有前提的。这是个人与个人的借贷,不是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借贷,个人与个人的借贷本身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是,这会滋生擦边球的现象,明明是借给企业的,说成借给企业董事长、法人代表个人层面,那不就使其合法化了?这种手法是现在比较普遍采取的规避形式。
叶林:利滚利只是一种利率的计算方法,而不是直接反映实际的利率水平,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利滚利就是罪恶的。如果民间借贷利率的绝对标准,不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就现行法律的适用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具体到重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利滚利,但实际利率不超过前述标准,就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否则,就会造成实际审判活动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上市公司放贷,不务正业
贺强:上市公司做起了“小银行”是不正常的。上市公司的资金应该投向公司的募投项目;同时,由于放贷的利率高,其风险也很大,对业绩的支撑不可持续。
匿名券商研究所所长:要对放贷的上市公司具体加以分析,看中间有多少是央企,多少是民企,他们的放贷有没有违反规定,资金的来源是哪里。投资者如果觉得上市公司这种获取收益的方式有风险,可以选择用脚投票。
叶林:上市公司如果低息借入资金,却高息放出贷款,这相当于低价买入商品后再高价卖出,无疑属于一种营利行为;因为该种行为是以货币为经营对象,不是非金融机构的常规业务形态,确为不务正业;在极端的意义上,甚至就是原来所说的“超越经营范围”。另一方面,无论是银行贷款或者超募资金,都应事先确定其资金用途,“转贷款”的做法,同时违反了预定的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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