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民间资本进入小贷公司的情况。截至2012年3月末,46家小贷公司资本金达29.52亿元,已开业办理业务的小贷公司共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业务1063笔、“三农”贷款业务1963笔,其他工商企业贷款业务433笔,累计发放贷款28.93亿元,为解决中小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妇女创业、大学生村官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民间资本进入典当行的情况。截至2012年3月末,吕梁市共有典当行9家,注册资金2.3亿元,典当行根据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不动产抵押典当业务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9家典当行至2012年3月末共发放房地产抵押、财产权利质押业务963万笔,发放典金2.1亿元。
四是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的情况。受民间资本预期收益的影响,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的业务较少,主要是民间资本购买保险和储蓄双重性质的大额保单。中阳县最大一笔保单金额为85万元。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其作用和功能进一步彰显。一是使大量民间储蓄资金完成向民间资本甚至金融资本的转化,在增加民间投资收益的同时,发挥着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集聚社会财富为经济发展服务。二是吸引社会上大量的民间闲散游资,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流动,避免了民间资本集中在楼市、股市以及生活必需品CYe市场炒作,影响经济正常发展。三是缓解了社会资金供需脱节的现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公众金融机构,给民间资金一条合法进入金融领域的通道,是推动实现投资人、筹资人顺利对接的渠道之一。四是设立村镇银行等小型、微型地方性金融机构,弥补了此前县域金融机构撤并后县域金融服务的缺失。与此同时,村镇银行等小型、微型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农村,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融资难问题。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障碍
制约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主要障碍有:
一是进入“门槛”较高。目前,各经济金融监管部门对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均有门槛设置,主要体现在前置审批方面。如全民资方面的农村小贷公司每年入市名额受省级金融办控制并不按地方申请需求和地方融资需求来确定。民资进入担保领域时,在通过金融办审批的过程中常常需要较多的审批时间。
二是持股比例受到限制。省金融办文件规定小贷公司法人股东投资小贷公司的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权益的35%,自然人股东其上限为3000万元。对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单人法人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被投资农商行上期资本总额的10%,自然人股东其上限为20%。
三是行政色彩浓厚,透明度低。在目前限制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的文件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其中民资的比例,但冗长的审批程序有较强的人为因素,因此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
四是风险与回报不成正比。目前政策规定的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面相对狭窄,仅在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小型地方性银行得以实现,但此类机构相对赢利模式单一,所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回报不成正比。
五是信息不对称易引发风险。小贷公司多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问题,有的人甚至到多家小贷公司贷款,加剧了贷款风险。据了解,目前山西省有小额贷款公司230家,资本金总量和贷款投放约100亿元。
六是箍紧“小贷”对“民间金融”的影响。在整顿小贷行业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小贷公司资金属于民间资金中一个“合法化”的分支,其资本运作暴露于监管之下。对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监管,势必会把这部分“合法运作”的资金挤入地下金融,而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地下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设想
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有以下设想和思考:
一是借助“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做法,规范民间资本的发展。
二是应按照“宽进入、严监管”的原则,放开民间资本设立小微型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互助社的限制。在兴办金融机构方面,民间资本可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通过兴办这些微型金融机构来跨越当前金融业所面临的“软门槛”并获取金融牌照,在逐渐发展壮大过程中不断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监管方面,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单一法或实施细则,明确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要求、进入方式、价值取向、业务范围、放贷资金来源,明确监管要求、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以专门的法律严格规范放贷主体的借贷行为。
三是建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法律保障体系。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必须从暂时性、临时性、应急性政策号召转向法律保障推进,通过法律保障投资人的合法身份和明确的行为边界。因此,必须尽快制定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法律体系,根据投资人的资金规模、投资方式、投资意愿,建立相应的登记、注册、备案制度,改变城镇银行、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个人借贷多头管理、多头不管的现状,明确与民间资本的类似金融活动由统一管理主体—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规范的机构行为由专业监管机构监管。
四是丰富各种金融组织,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便捷通道。一是成立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在农民自愿、社员互助、资金在成员之间互相流动的基础上,以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大的自然村成立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二是成立企业集团内设的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既负责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清算,又负责集团内部的资金欠缺调剂,通过扩展企业财务公司的功能,起到企业“内部银行”的作用;三是政府主要成立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其资金来源可由财政切一块、企业公积金中拿一块、自然投资出一块,通过风险投资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四是成立民间资本投资登记服务中心,实现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
(于敬礼、李全德、刘书庭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杜伟单位为山西省金融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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