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提出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增加了第四章“社会服务”一章,共有16条,其中新增加的条文有12条,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确立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等。
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国家应当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大中城市养老院“一床难求”
“现在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张学忠委员说,一方面,“4-2-1”结构(即两个劳动人口负担4个老人、1个儿童)的家庭日渐增多。再过几年,新增老年人口将以独生子女的父母为主体,压力会更大;另一方面,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家庭养老功能进一步弱化,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家庭生活和医疗问题日渐突出。
张学忠委员指出,目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滞后。养老服务社会化是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政府和社会承担更多的养老服务功能。当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滞后,设施薄弱、人才短缺、产业发展迟缓。单就机构养老的情况来看,目前,全国养老床位总数342万张,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97%,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至3%的水平。民办养老机构普遍存在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单一等问题,整体缺乏竞争力和规模效应。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养老院长期存在“一床难求”的现象。
田玉科委员说,目前,我国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主,养老机构非常不够,养老院的床位跟大医院的床位一样,一床难求。政府除了要逐渐扩大养老机构外,还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建立养老场所或者机构,即民营的养老机构。
“政府应当给予一些优惠政策,扶持民办的养老机构。”田玉科委员说。
陈斯喜委员说,现在完全依靠家庭养老,仅靠子女和亲属照料显然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了,需要有社会服务相配合,提供一系列的社会化服务,这样才能够使居家养老真正地达到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的目的。所以,这次修改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确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体系,并对各方面的职责和职能进行了全面规定,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修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体现了政府对于社会养老、社会服务方面的责任。”吴晓灵委员说,但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按照我们中华文明的传统,家庭对于赡养老人具有很重要的职责。现在很多年轻人是有钱无力养老人,这占绝大多数,但少数人是既无钱又无力。无钱无力的应该由国家管,有钱无力的应通过政策引导社会投入,发展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业,把社会的劳动力组织起来,依托社区、依托社会机构来帮助有支付能力的人养老。
养老机构应当突出公益性质
哈斯巴根委员说,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的人数也迅速增多。一方面,由于养老服务机构总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养老机构建设布局不合理,规划不到位,服务功能不健全、水平低,资源不足与资源浪费并存。
为此,哈斯巴根委员建议,养老机构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及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和服务职能。同时,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可采用“两条腿走路”的办法
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庄先委员说,现在我国是入托儿所难、入养老院难。各地办了很多民营托儿所,虽然收费高一些,但是服务质量好,而且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托儿问题。
“我们可以把这个思路引申到养老机构,可以采用‘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来解决养老机构的问题。”庄先委员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国家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金硕仁委员也认为,国家在支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同时,也应当积极扶持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机构。
“我在调研中发现,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待遇差距很大。”金硕仁委员说,现在全社会这么多老年人,只靠公办机构还不够,需要许许多多的民办养老机构。有些民办养老机构在资金和其他方面国家稍微支持一下,就可以办得更好。
他建议,在本法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对发展老龄事业的优惠规定应当再放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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