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公募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达2.87万亿元,阳光私募规模近2000亿元。但相对于整个社会的资产管理需求增长而言,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还相对落后。
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相对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目前公募基金实行牌照制度,准入门槛过高、竞争程度较低,而阳光私募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发展亦受限制。此次基金法修订,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行业进入门槛降低,私募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整个行业将进一步市场化,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这个行业,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在量上的发展。同时,行业竞争也将愈发激烈,未来在这个行业中决定胜负的将不再是牌照,而是能力,如果能力不行,即使有牌照,也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在质上的发展。
这意味着,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将告别牌照垄断时代,步入市场竞争时代,并迎来繁荣健康发展。
新基金法出台,阳光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依据得以明确,将极大提高阳光私募基金的竞争力,对拥有牌照的公募基金形成有力挑战。
有调查显示,84%的阳光私募基金认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是阳光私募基金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新基金法的一大亮点是将阳光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和依据。近年来阳光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在资产管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由于缺乏法律地位和依据,导致部分基金的募集和投资不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出现了少数借阳光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现象。新基金法将阳光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能够有效防范非法集资、欺诈客户、挪用资产等风险。这反过来也促进阳光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
此前由于阳光私募基金缺乏法律地位和依据,不能直接接受客户委托,需借助信托公司、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等平台发行产品。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后,阳光私募基金可以直接发行产品,这既有利于降低基金发行费用,也有利于提高投资交易效率。更为重要的是,摆脱发行平台限制后,基金的产品设计将更加自主化,从而大大促进阳光私募基金的产品创新。
更值得肯定的是,将阳光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同时,市场准入并未采取审批制。新基金法规定对阳光私募基金采取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基金事后备案制的管理模式,其投资运作、收益分配等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既给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法律身份,又保证了阳光私募基金运作原有的动力和活力。
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如同成熟市场国家一样,中国的阳光私募基金规模将超过公募基金规模,而不是现在的仅仅不到十分之一。
新基金法出台,公募基金管理资格进一步放开,更多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将进一步消除公募基金的牌照优势。
新基金法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空间。作为新基金法第一个配套法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12月30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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