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创业投资的市场体系建设。
创业投资的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则内在要求,一是要有发达的资本市场机制,为其提供独立自主和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由新兴资本市场高效资源配置,并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资风险;二是由于投资对象是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中小创新型企业,信息不对称和成长不确定性甚为严重,因此要求政府必须运用财政手段予以强有力的扶持,并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予以指导和规范;三是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经济大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超越战略,更应比发达国家采取有力的措施支持其发展,在这方面,以色列、韩国及台湾地区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经验;四是我国创投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核心是要加快建设发达而又健全的市场体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尽快牵头,组织相关部委和专家,加快制定创业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战略总体方向及阶段性目标,完善政策法规、财税、工商、资本市场及行业自律等有机的配套体系,从根本上扭转目前我国创投宏观管理的分散无序和不协调状况。
2)加强我国创业投资理论建设,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指导理论,改变目前理论混乱、认识错位的状况,使理论回归本源。
3)国外先进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实施创业投资与并购投资专业化基金并行发展战略,彻底解决VC与PE的认识误区和法律界限不清的问题;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强化其法治权威,并完善配套措施细则;同时要加快制定专业化并购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并购投资基金对产业结构整合重组的重要作用,不应将创业投资和并购投资基金的规范化纳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更不应为所谓的PE(股权投资)单独立法,以免造成更加严重的认识和实践上的混乱。
4)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对创投基金所投行业和企业的收益与风险进行科学的甄别和评估,国家应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要转变财政支持方式,由重点事后奖励性支持转为重点事先导向性支持,并在全国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财政支持体系,改变现有地方政府随意制定政策的做法,同时,要在全国统一政策法律背景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防止地域之间的恶性竞争。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创投业“先试点后推广、摸着石头过河”的局面已成为过去,不应继续沿着分散无序混乱的老路走下去。
5)抓紧设立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共同设立和运作专业化的创投基金,专注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并重点扶持后进地区发展创投引导基金,从而建立和完善全国范围内高效规范运行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网络体系。
6)加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场外市场建设。根据我国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演进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其各自对我国产业和企业服务对象的重点及其功能定位,并建立无缝对接的转板上市和退市的有效机制。中小企业板应集中支持具有广大市场的新型传统产业中高成长企业加快升级;创业板重点支持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自主创新企业;场外市场应重点支持具有成长性的小企业和微小企业,并各自实行有差异的发行审核和交易制度,从而尽快改变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倒三角”的不合理格局。
7)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创投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并抓紧予以立法,树立行业自律的权威性,真正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行业管理企业”的新型体制。中国创投委要尽快升格为国家一级行业组织,并与国家级引导基金相结合,构建全国范围内宏观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高效服务平台,一方面依法规范和大力发展地方性行业组织,并作为全国统一行业组织的分支机构;另一方面指导和支持尚未成立行业组织的地区尽快建立规范的行业组织,同时要清理整顿现有不规范的行业组织,严格禁止打着“中国”字头而注册在境外的行业组织及咨询机构在境内从事活动,严厉打击打着PE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的各类机构和不法分子。
8)积极主动与国外著名的创业与创业投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交流,有计划地加快创投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建设全国发达的创投专业人才培训体系,包括创投引导基金和商业化基金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投资经理人才。此外,引进境外创投应实行以引进资金为主转变为以引进人才为主的政策。国内人民币资金充足,甚至流动性过剩,外汇储备超3万亿美元,创投基金并不缺钱,缺的是风险承受能力强的长线投资资金,更缺乏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投专业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因此,在引进人才方面,必须要尽快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体制机制,使引进的人才得以充分发挥其智慧和能力;要引导境外创投在境内合法注册设立并专注投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加强监管其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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