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预付款消费需明确监管
综合各类公开资料,不难看出,由于监管存在漏洞,因预付款消费引发的问题频频被曝光。有专家认为,预付款是企业的一种融资模式,应由银行来进行监管。
“预付款消费可以看作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银监会也应该对其加强管理。商家对预付款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他们不能一次性地提走全款肆意挥霍;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退卡,取回他们自己的资金。”刘俊海说,目前对于预付款方面的监管还很不完善,因此应当也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由第三方负责的预付款监管机构或者保管机构,可以由银行来专门负责管理。
刘俊海进一步解释说,商家通过预付款融来的资金,并不完全属于商家,而是寄存在银行,要交由银行机构管理。
吴景明也提出,对于预付款消费模式,经营者所收预付款不能由该经营者自行管理,这样对消费者来说风险太大。应当由监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对于具体的监管模式,吴景明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企业在商业银行设立购物券(卡)资金托管专户,由第三方(类似银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监管,售券(卡)资金全额进入托管专户,专户资金只用于购物券(卡)消费货款的结算以及发券(卡)企业无法履约时售券(卡)资金的偿还。具体作法是,消费者从商家处购卡之后,商家将售卡资金存入托管银行的指定托管账户。第三方机构(例如银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确认到账之后,发出激活指令,售出的购物卡方可使用。持卡人消费时,刷卡数据实时传送到银行,相应货款在次日即划入商家的账户。
除了将预付款交由银行托管外,吴景明还提出,应当确立监管部门。
他认为,最经济、最有效的,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分行业不分种类的收预付费式经营进行统一监管。其次,还需要建立预付费式经营准入制度。
“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种类和行业设定从事收预付费式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和最低保证金缴纳标准,依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和能否缴纳最低保证金确定该经营者是否能从事预付费式经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预付费式经营。”吴景明说,经营预付款消费的企业应当由监管部门依照经营性质、种类、行业和规模的不同,确定经营者应缴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以后可根据情况追加。对收取的保证金由监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储,监管部门可从存款利息中提取最低限度的管理费。一旦发生类似“青鸟健身”这样的问题或企业破产、关闭、解散等,用保证金和利息对持卡人先行偿付,保证金不足的,以托管资金偿付。
刘俊海对此表示赞同,他建议应该逐步建立分工明确、无缝对接、快捷高效的监管机制。同时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这样才能保证全面、有力的监管。
吴景明告诉记者,目前正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已经将预付费式经营纳入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还没有出台前,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建立制度,由相关部委或国务院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作法制定成相关办法,这样可以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更好地规范相关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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