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
免费提供九项服务
《草案》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公益性就业服务: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人才评价服务;职业技能训练;创业服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
就业援助
免费培训机构可获补贴
《草案》规定,各类培训机构免费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低收入家庭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无职业技能的退役军人,人保部门应组织免费就业培训。
零就业家庭至少保一人就业
《草案》强调,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可向住所地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当地政府应通过组织空缺岗位对接、提供合适的公益性岗位、扶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组织劳务输出等方式,为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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