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快递时,消费者是否有权先开箱验货,确认商品完好才签字确认收到呢?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包括哈尔滨、北京、上海、香港、澳门、成都等21个城市在内的消协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对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行规发起了挑战。(2010年09月01日14:48新华网)
近年来,消费者收取快递时普遍被要求“先签字,后验货”,由此致使一些消费者签收后即使发现邮品破损或货单不符,也奈何不得快递公司,个中苦衷,自然不说自明;谁让你已经先签了字昵?既已签字那就是“铁证如山”,不容“抵赖”,如此,消费者也只能“哑巴吃黄连”了。看来, “先签字,后验货”之所谓“快递行规”,实际上已经成为消费者无法选择、不得不跳的“消费陷阱”,已经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消费欺诈的“帮凶”,已经成为经营方对付消费者索赔的颇有威力的“刹手锏”。
时下,当哈尔滨、北京、上海、香港、澳门、成都等21个城市在内的消协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对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行规发起挑战时,笔者以为,就矛头所向来看,不能不说是“有的放矢”,但更值得深入追究的是,此等“快递行规”为何能长期横行无阻?为何永远没有执法部门和主管部门主动过问?
如果先行的“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也就罢了,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明白白地写着:“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在“快递行规”里消费者的知情权却被粗暴地剥夺了,不管“快递包裹”里装的什么东西,质量如何,数量几何,你都得在“不知情”的混沌情况下“先签字”,后验货”,这哪里还有一点知情权呢?对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佯做不知,甚至放任自流,负有管理之责的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恐怕难以推卸玩忽职守、有意放纵和故意“不作为”的责任。
而作为制定、发布《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国家邮政局也难辞其咎,既然“行业标准”中非常明确、非常具体地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既然制定“行业标准”的目的主要在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那么,在消费者被剥夺了 “验收无异议”“确认”等权利、仅剩下了糊里糊涂“签字”的份时,作为主管中国邮政行业以及管理中国邮政企业的国家邮政局,为何不主动出面行使“监督邮政服务质量”的权利,恪尽“维护用户权益”的职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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