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明,在网络上利用信息控制违法犯罪早已不止于个人行为,巨大的利益激发出一批职业化的网络公关公司,专门负责删除雇主的负面新闻,或发布没有依据的失实帖诽谤竞争对手。“天涯帖子比较贵,每条2200元;其他网站的帖子每条均价1500元,删除百度快照另外加钱,每条至少300元。”类似的发帖删帖报价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有资料显示,2008年网络公关公司急剧崛起,数量达7000多家,网络公关整体市场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则约束,自治性的网络诚信道德尚未确立,这些网络信息操控者仍处在一个灰色地带,很容易滑入“网络黑社会”,在“商业竞争”或“舆情服务”的名义下摆布舆论、诋毁他人。
治理优良的社会,虚拟世界也应处在规则的有效安顿之下。虽然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治理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但这些立法基本上仍局限于计算机信息安全,对网络信息操控的违法犯罪规制不多。改变这种立法偏失,既需要酝酿出台旨在全面规范网络秩序的互联网络基本法,从根本上保障网络信息规范有序地流通和使用;也需要在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以及部门法规范中,及时填补相关的制度空缺,形成一个促使和保障网络正义的规范体系。
总之,互联网不是个人私器,利用网络舆情操控为一己私利服务,甚至不惜采取威逼胁迫乃至恶意诋毁的手段,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市场竞争,还是网络经营,追求利益必须基于法律的底线。在网络自律与自治的道德律令尚不牢固的基础上,对明示规范的遵守与执行就成为网络治理的“不二法门”。如此,我们才能收获自由网络带来的激情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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