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的商业秘密是因为员工的离职造成的。成熟的大企业对于员工离职的涉密处理有规范的程序,值得学习:
首先,对提出辞职的员工或有离职倾向的员工,应尽早从涉密岗位上调离,一方面是避免他们接触新的秘密;另一方面,有些秘密的内容也会因为时间变化而调整。其次,离职时,规范的企业均会列出详细的工作及资料移交清单,相关工作交接人逐项确认并签字。这项制度非常好,不但可以保证工作交接无遗漏,同时工作清单上的内容也是证明离职者在任期间从事或接触企业特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证据,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是起诉的重要证据。另外,企业应重视离职员工电子邮件的移交和备份。工作电子邮件的收发是员工履行其职务行为的一部分,其内容是法院起诉时证明员工在任期间接触企业特定商业秘密的重要证据。
特殊情况下,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到竞争对手一方履职的,则建议企业主动采取预防措施,书面通知对方企业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甚至告之其不得利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这样,一旦如果对方坚持侵权,己方亦保有事先警告的证据,在法律上处于很有利的地位。
此外,对知晓核心商业秘密的管理层更多的股权激励也是通行的做法。
合作方管理
对外合作难免要对自己进行介绍,这也是商业秘密容易外泄的环节。
这种情况下,不少企业要求合作方签订标准的保密合同或条款,这似乎得到了心理上的安慰,却往往起不到约束效果。有经验的大企业会针对合作中涉及到的具体商业秘密的范围设计合同内容,约定对方对其在签订、合作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的具体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确切违约责任。这样既有助于确定保密范围,也有助在违约情形下的追索。
企划营销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较弱,很多泄密就是在对外宣传、推广、促销过程中发生的。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对外提供资料的审批或审查程序,注意审查向企业外部人员提供的宣传资料、披露的信息中是否有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
诉讼管理
一旦企业因商业秘密受损而提起诉讼,由于大部分案件是要求公开审理,诉讼过程很有可能造成二次泄密或扩大泄密。企业遇到这类案件,一开初就应该要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进行不公开审理。
在具体庭审过程中,如果法院要求披露的信息涉及到企业核心机密,则企业可以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请求法院不向对方出示。企业也有权请求法院要求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无条件地承担保密义务。
还有一些诉讼技巧也可以借鉴。有的企业会把其商业秘密分割成数个子秘密(尽管是不可或缺的,但即便掌握个别也无法破解全部,如配方中的某一种),或对其进行虚化(如确定的数值8%表述成区间5%~10%),或针对一般秘密而不是核心秘密进行诉讼。这样,既能保证胜诉,也能保护核心秘密不会外泄。
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破产等严重后果的,可处以最高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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