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特别就互联网侵权中的刑事责任定罪标准予以明确。在以往,互联网侵权案大都以民事案件立案,以经济赔偿而告终。而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侵权行为下启动刑事追责,显然更具威慑作用。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但我国对网络侵权的监管与处罚严重缺失,甚至一些国内外知名网站以每年几百万元的侵权赔付金,堂而皇之的侵权。处罚过轻和赔偿金额难以认定,是国内互联网侵权监管的一大短板,也是我国互联网侵权泛滥的原因之一。
在《意见》中,针对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是国内首次系统的就网游侵权行为作出规范。一直以来,网游产业内普遍存在的“私服”、“外挂”现象一直是困扰产业发展的一大顽疾,而今后“私服”、“外挂”等网游侵权行为都将处于严厉监管之下,对于净化网游市场或有积极意义。
互联网侵权顽疾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爆炸式发展,网络侵权已经是最为普遍的互联网现象之一,许多互联网企业深受其害,而一些互联网企业则将侵权视为牟利之道。
在著名互联网律师、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看来,目前国内互联网领域对知识产权的侵权之所以处于比较严重的状态,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从网络经营主体层面来看,普遍存在片面追求浏览量或者交易量,漠视内容或者商品知识产权的情况;其次,从网络用户角度来看,相当多的网络用户习惯从网络上寻找免费电影、书籍或者购买冒牌商品,客观上加剧了知识产权侵权的严重程度。
于国富表示,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水平接轨程度其实是相当高的。在加入WTO时,我国已经通过制定或者修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重要知识产权法律,形成了具有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个人认为目前侵权情况比较严重的根源,主要在于司法和执法方面。”于国富对《法人》记者表示,互联网的技术性较高,更新速度较快,部分行政执法机构无法适应这一节奏,导致一些新型网络服务模式通过“擦边球”的方式进行侵权,未能得到及时打击和遏制。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太快了,各种技术手段、应用等日新月异,而我们的一些执法者有时甚至自己也跟不上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评论员、红麦软件总裁刘兴亮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外,我国的司法体系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时候,往往会采取“填平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在被侵权方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自己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判赔额度往往并不理想。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权利人认为维权行动得不偿失,另一方面使侵权人漠视司法制裁,仅仅将应诉看做普通成本,从而肆意侵权。
在监管滞后、违法成本偏低的情况下,针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并未起到应该有的威慑作用,一些企业,甚至包括国外知名的互联网公司,依靠每年数十万、几百万元的侵权赔付金,堂而皇之的在国内侵权。
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就是互联网侵权的代价低、见效快、收益高,而且并非每一个侵权行为都会被诉之法律。长期的放任和纵容,也使得更多的人看到了侵权的好处和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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