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伯乐”武汉夺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一纸诉状把“买马人”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寻马费”。
“我们其实也不想这样,实在是气不过。”武汉夺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童辉对本报记者说。
猎头费用引发纷争
原告是一家从事向企业推荐中高级管理人才猎头服务的公司。2010年双方共同签署了《人才服务合同书》,合同中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推荐高级职员。原告向被告收取相当于候选人年薪的20%作为服务佣金,如未能商定年薪则按14个月的月薪计算年薪。
被推荐人上岗后一周内,被告将全额佣金的50%支付给原告,其余部分3个月内支付。延期付款则每天按金额的1%计算滞纳金。
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推荐了3名高级管理人才吕某、彭某和刘某。根据《人才服务合同书》的约定,被告应当在推荐人选面试三周内将聘用结果书面通知原告,并将其与推荐人选签订的聘用合同作为《人才服务合同书》附件提供给原告,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
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的人事主管陈某才在QQ上回复,称3名推荐人选的年薪均为人民币10万元。但是,经原告与推荐人选联系核实,认为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此。
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服务费不够,于2011年3月向被告致函催请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不置可否。
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96200元(本金94000元,滞纳金102200元),要求被告提供其聘用结果的书面通知、提供其与推荐人签署的服务合同,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被告认为,三名候选人与公司就工资待遇方面经过协商,采取了基本工资加浮动奖金的薪酬模式,员工准确工资当时是无法计算的,导致应向原告支付的猎头费也无法准确计算。
庭审中,被告还甩出一张“王牌”。被告拿出2011年2月16日原告出具给被告的一张说明,认为其内容已经明确表示,原被告已就推荐人才的服务费数额最终达成了一致,共计6万元。而原告说证明是应被告的要求写的,不认可服务费的数额。
同时,被告还提出,由于3名候选人之一吕某,工作不足3个月就离开了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原告应该在2011年4月17日前向公司提供相同岗位一人,但至今未提供。为此,被告还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付的猎头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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