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如何确定
庭审中,原告多次提交电子邮件和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被告反诉说,吕某工作不足3个月。而原告认为,实际上吕某的聘用时间是2010年12月1日上班的,在2011年3月7日也就是3个月零8天的时候吕某还在上班。而吕某辞职的原因是被告公司给他的待遇条件与当时约定的不符。
原告展示了被告给吕某的聘用邀请函。这份证据是从被告人力资源总监周某某的信箱发到吕某信箱的证据,然后吕某又转发给原告的,证明吕某的入职时间及月薪收入情况,月薪是税前每月2万元。
针对被告基本工资加浮动奖金无法计算的说法,原告也提交了原告与被告人事主管陈某某的聊天记录,并当庭打开电脑出示电子版,证明年薪是有规定的,并不是无法确定的。
“即使是通过互联网打开的邮件及聊天记录,我们也不认可这种证据形式。”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目前现在电子科技非常发达,电子证据存在可以用技术手段篡改的可能性。
“通常情况下,由于身份虚拟性、内容易修改性等局限,电子文书独立作为证据证明事实的效力较弱。但是如果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佐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是可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的。”该案件的主审法官、房山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她说,比如有公证人员在场,用电脑抓图取得的电子邮件和QQ聊天记录,是能证明取证过程是客观存在的,内容也是未经修改的。但要想将该电子邮件的发送者或者聊天的对方与现实生活中的人员相对应,一般情况下,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
她建议,如果双方确实为了沟通便利,打算将网络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沟通方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将双方用以联系的邮箱地址或者QQ号码以及相对应的人员在书面合同中写明,在此基础上,提供的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就会更大一些。
因此,厉莉法官要求被告向法庭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交纳保险的凭证和完税证明。
法庭决定择期再开庭审理,当天没有宣判。
猎头市场仍待规范
猎头公司与接受服务的企业发生纠纷并不鲜见。此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我们和之前的很多企业都有过很好的合作,企业都很感谢我们。”童辉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样的纠纷我们还是头一次碰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委托猎头公司为其推荐经理等高级人才,猎头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
而据人才密集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违约是导致猎头纠纷的主要原因。
有的猎头公司为客户推荐人选之后,客户正式聘用了该人员,并支付了一部分人才推荐费。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要求,不能胜任该职位,于是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人才推荐费。
另一种情况是,猎头公司推荐的被聘用的该人员因为各种原因,在转正期前或猎头公司对客户保证被聘人员应满工作期前辞职。
还有的猎头公司由于工作不慎,导致候选人中有一名或数名系通过伪造学历、工作经验等手段获取猎头公司客户的应聘机会,客户以猎头公司推荐造假的候选人,未尽严格审查、筛选义务,拒绝支付服务费用。
“为了防范猎头寻人才服务可能引起的纠纷,签订一个权利义务清楚、责任明确的合同是关键。”海淀区法院江锦莲法官对本报记者表示。
双方在合同中应当写明猎寻对象的学位、学历、技能、工作经历以及其他条件,而且对有可能发生争议的条件要着重予以载明,例如学位、学历是否包括自考、委培、在职等等。
合同应拟定清楚付款的时间和条件,例如客户与人才签订合同之日,或者人才试用期满之日等。同时,合同还应拟定清楚客户方必须支付猎寻服务费用的进度时间表以及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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