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经济是指国民经济中的非正式(非正规)部分,《经济与管理大辞典》对其定义是:“地下经济是指官方控制不到的经济活动,这类经济活动不纳入官方统计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内,不向政府申报和纳税”。各国对“地下经济”的称谓很多,如“影子经济”、“秘密经济”、“第二经济”、“黑色经济”等,一直到上世纪70年代后期,意大利经济学家杰尔吉·弗阿(GiorgioFua)提出“地下经济”这一概念,国际上才正式统一了这个称呼。
一、我国地下经济的涵盖范围
地下经济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体制和不同的政策下,其涵盖范围并不一致,某些活动如贩毒、卖淫、赌博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这些国家认为这些行业的产品至少对一部分社会成员是有价值的,既然合法就应该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中;但大部分国家却很少将这些黑色活动或行业纳入正常的国家经济管理中,并对这些活动带来的收入征缴税赋。根据我国的国情,地下经济大致可分为黑色经济、未申报经济和未统计经济三种类型。
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地下经济涉及范围更为广泛
首先,发达国家的地下经济多盘踞于少数行业,而我国大陆的地下经济几乎涉及所有行业。在意大利,由于监管的严密,地下经济多局限在传统民族工业(如制鞋、酿酒等)领域;而在我国台湾,地下经济则多为用人少、噪音小、占地少的电子产品生产领域,这样可以避免树大招风。相反,我国大陆除了市政等公用事业、大型基础工业、核能利用、航天、军工、飞机与重型机械制造等少数关键领域外,地下经济几乎涉及了所有行业,尤其在加工行业和服务行业,地下经济占有相当比例,其影响不可小视。如,我国的黑生产加工内容从生产工具到日用生活消费品,应有尽有,一应俱全。
其次,从涉及地区而言,发达国家的地下经济多有地区局限,而我国的地下经济则遍及全国各地。在美国,地下经济多集中在芝加哥、纽约、迈阿密等地,因为那里是黑人和亚裔及拉美裔移民集中的地区,社会秩序比较乱;在意大利,地下经济大多集中在南部的那不勒斯和西西里,因为那里在历史上就是无政府主义和黑手党的老巢,经济一直比较落后。与此相反,我国的地下经济则遍及全国各地。
最后,第四次分配既涉及制假售假、走私、贩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涉及通过合法经营单位取得非法收入的经营活动,如偷税漏税、超范围经营、非法用工、挂靠经营、入股、兼职、第二职业及不动产租赁等,这类地下经济一般只向税务部门申报一项经营活动,对其他经营所得少申报或不申报,从而获取非法收入。
三、体制缺陷使得我国合法企业中大量存在地下经济
在西方发达国家,民主的决策、严厉的法制、有效的诚信机制、无所不在的新闻舆论监督威慑了绝大部分合法企业,使之轻易不敢下水,但会出现资本外流。即便在地下经济规模最大的西班牙、比利时和意大利等西方发达国家,合法企业一般也不会涉足地下经济。相反,由于我国在上述体制机制方面存在较大缺陷,我国合法企业也大量从事地下经济活动,国企、合资、独资、私营、个体等各类成分的经济主体几乎都有规模可观的地下行为。有人估计,多达50%的国有企业、80%的乡镇企业、60%的合资企业及95%的个体户存在偷漏税现象。许多服务行业都以打折方式引诱消费者放弃索要发票,而大量中小型私营批发、零售企业以及装饰装修行业大都采用现金或信用卡交易方式,逃避银行和税务部门的监管,如遇消费者索要发票,也只提供内部三联单据替代税务发票。一些国外母公司从其设在我国的外资企业中大量提取管理费用,逃避我国税收,形成了其销售额与利润及由此而形成的企业所得税极不相称的现象。从个人纳税方面来说,个人纳税申报在发达国家是公民习惯,而在我国,自愿的个人纳税申报几乎没有。在美国,公民纳税几乎完全依靠个人申报,税法的严厉、信用的公开与激励机制与诚信文化有效地降低了美国的收税成本。相反,只要不是强制扣缴(如个工薪所得税、利息税、股市印花税等),在我国几乎没有人会因为自己有收入或赢利而主动申报纳税。即便是有部分主动申报纳税的富人,也是因为早在税务部门挂号,并收到税务部门的最后通牒,不得已才去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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