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抓紧清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取消不合理的政策和制度规定,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使他们在更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参与竞争。特别是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
其实,所谓“放权”与“松绑”,国务院一直在说,也一直在做。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国务院于2012年10月10日颁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并表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但是,说了很久,做了也很久,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为什么?所谓放权与松绑,一般说来,本质上是行政许可的问题,但是,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已10年,但依然沉疴重重,这说明,政府的行政许可与企业的经济自由的问题比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其实,中国企业的诸多经济自由被剥夺,是通过刑法,因为刑法中的一些罪名,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经济自由,最典型的莫过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很多国家一般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置于“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罪”中加以规定,而中国刑法则将其扩大化,实质上禁止所有的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将银行的直接竞争者和间接竞争者均“赶尽杀绝”,政府以刑法为主体建构起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框架,行政法在其中严重缺位。
在这种情形下,行政法应积极介入,因为有时法律、法规设置行政许可,并不是剥夺企业的经济自由,而是赋予企业以经济自由,例如,最近,正在兴起的P2P信贷信息咨询服务平台行业就面临这样的问题,刑法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它的进一步发展构成威胁,如有行政许可则可避免刑事风险,行业联盟四处寻找“婆婆”,但无人理会,我们是大力发展这一行业呢?还是将其置于刑法之下予以扼杀?这就是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
部门规章中的一些禁止性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但在刑法中的一些“口袋”罪名的认定中,却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倒卖车票罪等。“代办铁路客票”是否需要营业许可?2000年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代理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该通知事实上设定了“代办铁路客票的营业许可”,但严重违法,因为它不在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可设行政许可的六则事项中,该通知也不是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的可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只是规章,而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也非国务院的决定。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该通知可作为代买车票罪的定罪依据,所以,通过刑法,规章有效地设定了“行政许可”。
想认识全国各地的创业者、创业专家,快来加入“中国创业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