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行政部门对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肆意曲解,也扭曲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制度。例如,2004年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予受理案,被告在解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时,将律师事务所排除在外。
这一案例说明,行政诉讼可以在一定程度遏制非法的“行政许可”,在欧美国家,司法审查制度成为清扫非法行政许可的重要工具,但是,我国缺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缺乏制度的制衡,只能依赖周期式运动式的对法规规章的清理。
一些行政许可是基于部门“逃避责任”的本位主义思想而设立的,影响相关产业发展,如直销与传销的行政立法。该立法将多层次直销都定义为传销,所以,将恶性的传销附带良性的多层次直销也一网打尽,予以禁止和扼杀了。这种简单的立法技术之所以被采纳,因为它满足了监管者的要求,作为官僚层级体系中的一个部门,监管者思考问题的逻辑是:我所需要的管制方法首先要保证在我的责任范围内不出乱子,至于此种管制方法是否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并非首要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从事多层次直销的企业在2000家以上,从业人员数百万人,粗犷严厉的管制遏止这个新兴产业,它可能涉及潜在的分散的数百万的从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这是我们所要付出的巨大的隐蔽的社会成本。
3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李克强总理最新讲话后,反应最快的是工商部门,因为工商部门是站在“风口浪尖”上,但是,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问题不在“风口浪尖”上,而是在“深海”里。
民众与企业对国务院的真正期望是:“向市场放权,就要放大权,恒放权;要为企业松绑,就要松大绑,恒松绑。”而要达此目标,我们需要一次大规模的对法律法规的清理,我国在加入WTO前,曾清理法律法规与规章上千部。现在,我们面临同样的任务,所以,不能仅仅是国务院在战斗,因为新一届政府应当担负的重任,不是简单削减1700项行政审批中的三分之一,而应是一个更宏大的制度的设计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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