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并提出要推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研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等。笔者认为,这意味着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原有的增值税体制改革也将不得不加快进程,这将促发我国建立一套更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市场经济财税体制。
试点扩大倒逼增值税改革
按照国务院规划,“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第二步,在全国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行业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十二五”期间取消营业税。
目前随着新一轮“营改增”试点扩围的宣布,我国已进入到第二阶段,即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更多的行业也展开试点。这虽然有利于各地通过税制改革加快推动服务业发展,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也会更加突出,也更亟待解决。
第一,营改增后,为避免作为地方政府的主力税种——营业税收入减少,中央目前仍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将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归属试点地区。但这种做法并不是长远之计,将会引发系列问题:如“营改增”部分增值税与原来的增值税都属于同一税种,但被割裂为两种不同的税收分享方式,这显然不符合税收公平一致性原则,未来增值税立法时会遇到障碍;虽然营改增部分归属地方,但它是由代表着中央利益的国税局征收,国税局在诸多营业税和增值税混合的业务领域,也会偏向于中央政府利益,从而影响地方财税利益。
因此,更合理的方式是扩大地方分享增值税的分成比例,使得调整后的地方增值税收入增量至少要足以填平营业税收的缺口。根据计算,以2012年财税数据为例,若营业税完全被增值税所代替,则地方政府营业税将比原来减少11810.65亿元,这意味着现有增值税分享比例需要提高到50%才能抵补地方营业税的减少,而若考虑中央给予地方的增值随税收返还大约为3000亿,这意味着实际分成比例大约为40%,比现在提高15%。
第二,为了使得营改增后,纳税主体不会因为税率的改变而增加税负,在试点过程中,都设定了较低的增值税率或给予纳税主体财政补贴,如按照原营业税税负平移的原则,当前的改革试点新增6%和11%两档税率,加上原13%和17%的税率,累计达到4档,将来如果把更多服务行业纳入试点,可能还有更多新的税率,这一方面增加了税制复杂性,增大了多档税率运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不符合简易征收的税法原则,破坏了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未来如何适度简并税率档次也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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