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企业上市后创始人分道扬镳非常普遍,而很多时候利益并非导致分开的最重要因素。”张啸告诉记者,在美国专门有种企业家叫“系列创业家”,即创办一个企业成功转手后又不断地创办下一个企业,而这种企业家恰恰是PE、VC非常喜欢的类型。
达晨创投有关人士向上证报记者表示,中国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带有“中国式合伙人”的普遍特征,即创业早期没有精确规划股权结构,只是依据个人出资额、经验等随意形成了所谓的股权结构,之后如能抓住发展机遇,公司就会从初创期进入成长期。而处于成长期、或者有外部投资者进入(尤其是多个)的企业,容易埋下股东内讧的隐患。
从达晨十多年来接触的企业来看,三类企业较易出现股东内讧事件。第一类,创始人对公司治理不够重视,过于依赖人治;第二类,公司大股东股份过于平均,核心创始人过于依赖技术、市场团队,从股权结构上对公司没有控制权;第三类,有外部投资者的公司中,外部投资者所持股份超过经营管理、技术等核心创始人的股份。
上述人士认为,投资企业,归根到底还是投资人,因此公司80%-90%的精力都用在判断人上。而达晨在考量企业创始团队时也会尽量避免两类人。一是企业家性格过于极端的,要么过于强势,独断专行、缺乏民主、分享意识;要么过于弱势,难以独当一面;二是企业核心创始人的家庭情况,如夫妻关系不和谐等,也是谨慎考虑的因素之一。
“把融资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的企业,我们会远离。”同创伟业曾经遇到过东部省份一家企业,在一个项目上融资成功后经营失败了,又另外弄个公司再融资,如此往复。而在相关的PE论坛上,记者也看到有PE大佬专门发帖建议其他投资人不要再跟某家公司某人接触。
经历多次与投资人阎焱的合纵连横后,最终得以重返雷士照明董事会的吴长江,在选择PE方面也感慨颇深。吴长江向上证报记者表示,由于创投机构考虑的更多是眼前利益,而创业者考虑的则是持续经营、战略发展方面的问题,两者出发点不同,就容易引发矛盾。但经历过这次事件后,他想给以后的创业者和PE分别提个醒,提醒创业者们在引进财务投资者时,必须把只给分红权、不给参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等相关条款明确写入投资协议,以免日后财务投资者越权;同时提醒财务投资者摆正位置,可以给经营者提经营目标,但不能干预经营管理。
据了解,目前国内PE、VC投资创业公司,一般实行同股同筹同权,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一般只给财务投资者分红权,不给决策权。
公司治理须“内化于心”
“整体来看,股东内讧归根结底是创始人的公司治理意识问题,只不过表现形式多样,例如利益纠纷、经营管理理念不同等。”达晨创投有关人士表示,公司创始人、大股东是公司的灵魂,一旦出现矛盾,便会引发企业经营管理不佳等连锁反应。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成洲也认为,股东内讧究其根源是公司治理问题。他向上证报记者直言,很多公司在上市前已经制定一整套完善的股权架构设计(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融资方案、高管持股计划等),但很多企业制作股权架构只浮于形式,只是为了满足监管层对于上市的要求,而不是实质性地进行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等,因此上市公司股东内讧现象频频发生。
涂成洲认为,在制定股权构架设计方案时,首先必须保证方案内容不与现行任何法律相抵触。其次,要做详尽、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与公司大股东、相关利益方、员工进行反复沟通。
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鄢为民则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解决股东内讧问题,归根到底还需要先解决人的问题,即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大股东的意识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将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创新等坚持下去。
鄢为民认为,企业刚上市时,只是将公司治理结构等“外化于形”,满足了监管层要求,而上市后企业社会责任更大,需要对公众、所有股东负责,更需要将公司治理、社会责任等“内化于心”。
近年来,深圳上市公司协会给所有深圳市公司发布了社会责任指数,其中包括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税收、就业人数、慈善、环保、效益指标、底线建设等九个指标。“现在很多企业急于追求经济效益即物质文明建设,忽略了精神文明建设,实际上后者也是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鄢为民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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