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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面临商标侵权保护难题有商机


cye.com.cn 时间:2010-7-20 10:00:06 来源: 作者: 我来说两句

  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保护有“三难”

  从事电子商务,用户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约束,无需见面,只要轻点鼠标,就可以完成各类交易。虚拟性、无纸性、交互性是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便捷性,但同时也给商标权的保护带来了难题:

 “一难”:商标保护管辖确定难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管辖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在侵权案件中,特殊的管辖规则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据此,审理商标侵权行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三个所属地的法院。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是商标保护面临的“一难”。

  对于如何确定电子商务行为的侵权行为地,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在网络环境下,确定著作权侵权和商标权侵权行为地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两者行为均涉及相关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完成于Cye.com.cn虚拟的网络环境之中。因此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地确定规则亦可适用于商标权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可能会涉及商品的交付,该交付的结果意味着一定行为的完成,应当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该地点亦属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商标权纠纷的侵权行为地。

  “二难”:侵权主体判定难

  电子商务形式多样,既存在通过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也存在自己创建商业性网站进行交易的行为。后者既包括一些较有知名度的网站如京东商城等,还包括一些不为大家所熟知的小网站。这些小网站往往在经营中存在诸多问题,且网站备案信息往往不完整或不真实,存在备案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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