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直 达 - 创业网首页 - 创业资讯 - 专家点评 - 创业观察 - 你问我答 - 创业指南 - 项目分析 - 政策法律 - 创业培训 - 创业新闻 - 奇思妙想 - 创业博客 - 创业论坛

创业加盟
创业新书推荐 - 创业项目库 - 商业模式
创业专家在线答疑
酒店管理专家答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商机荟萃→新闻
    


电子商务面临商标侵权保护难题有商机


cye.com.cn 时间:2010-7-20 10:00:06 来源: 作者: 我来说两句

  依据证据规则,往往需要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起证明责任,当事人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被告在相关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践中困难重重。究其原因,电子商务实名制的缺乏首当其冲。如在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均因备案信息与被告名称不符而主动撤回起诉。

  《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一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电子商务中的实名制。对于采取维权措施的商标权人来说,意味着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记载的营业执照或身份信息确定侵权行为人。

  “三难”: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难

  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行为,故一般不会发生因商品销售而引起的直接侵权行为,其行为大多是间接性的。间接侵权行为主要是指明知某种行为构成侵权,而仍然教唆、引诱他人去实施这种行为,或者对他人的这种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电子商务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从事了“教唆引诱行为”是无法判断的,因此间接侵权行为主要在于“帮助行为”。

  泛泛地理解,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本身就是一种帮助。何种帮助构成间接侵权?按照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具有“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而其中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明知和应知是重要的标准。“明知应知标准”实际上仍是一个不确定的标准,法院需要通过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如是否是驰名商标等。

  《办法》明确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同时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至于何时可以免责,何种措施属于“必要措施”,《办法》语焉不详,将难题留给了司法实践。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分享到中金在线微博

创业网【 www.cye.com.cn 】-创业路上 与你同行

·相关新闻

·2010金科创业行天下●创投沙龙 ·《创业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赛
·BTV《成长在北京》融资对接报名 ·人大明德女性硕士研修班
·YBC青年创业大讲堂将举行 ·3月25井冈山红色领军之道
·吉林通化3500亩用材林转让或合作 ·《中国教育机构名录》网上订购
·14日董进宇博士北京演讲 ·3月卓越领导力总裁训练营

·新闻评论
免责声明:  
  凡本网具体标明“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其他形式的文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您对本站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立即致电010-51285022或致信chuangye◎vip.sohu.com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最新资讯
   
 
创富之星
   

 
新书推荐
   
 
论坛精华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