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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互联网时代新版权商业模式博弈


cye.com.cn 时间:2011-4-2 9:19:02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屈丽丽 我来说两句

如果你想看到一个创新型商业模式是如何突破法律屏障的,那么,就请研究谷歌案例吧。因为谷歌的做法给大家展示了一个宏大的商业命题:即在互联网产业发展初期,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壁垒并试探前行,如何在严格执法与善意守法间找到自己合理的活动空间。

早在两年前,谷歌“数图”计划刚在国内引发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即指出,“在目前互联网的海量内容服务商业模式下,事先获得许可再使用是很难实现的,严格的法律环境带来的往往是对这类产业的扼杀。”

“因为在信息网络加速传播的背景下,互联网服务企业几乎没有不涉及版权侵权的。只要别人用你的平台搜到了其他人涉及侵权的东西,一定就是帮助侵权。这种现象如何对待或处理,恰恰是各国著作权法面临的共同问题。”张平说。

而这一话题的核心将在于:互联网的版权规则,是否会修改传统领域的版权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避风港原则”给出了这样的调整空间,按照这一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只在被权利人通知的情况下负有删除义务,而并不据此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在备受关注的“Viacom诉YouTube案”中,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这一条款,做出相对宽松的解释:再次确立了“先通知,后删除”的义务关系(notice and takedown)。

中国后来也援引了这一脱胎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规则,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知者除外。

2010年4月,中国迎来了适用这一规则的典型案例,即深陷版权官司纠纷的土豆网利用避风港原则获得两次版权官司的胜利,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写的:“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那么,如何判断“不知者不怪”中的“不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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