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区别于博客中对其他人作品的转载,百度文库设立的目的就是让人上传作品,因此对上传作品的版权负有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推卸责任,更何况,百度存在借势谋利的成分。”
可是,博客对他人作品的转载就不存在问题吗?或者,在互联网时代的各种新型信息产品中,对不同载体内容呈现是否涉及侵权的问题,法律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范。
在此,法律规范推出的时机就是一个大学问:推出早了,可能会将一个极具创意的产业扼杀在摇篮里;而推出晚了,往往又会造成市场的不公平。如何平衡则是对立法者的考验,也将是对模式创新者的考验。
其实在推动立法的进程中,企业并非没有作为的空间。谷歌就让人们看到了传播经济之于品牌的重大意义,在这一重大意义面前,自然会赢得人们支持,而不是一味的反对。
有案例为证,“谷歌学术搜索”涵盖了其他诸如JSTOR、HeinOnline、SSRN等所有工具的信息搜索范围,这意味着,谷歌可以在足够大的范围内带来效率的提升,虽然是否能够抵消著作权的侵权代价不好评估,但它带给消费者的收益,至少不会让人一棍子打死。
与此同时,谷歌的成本付出,对版权人所提供的一定保护,也极易引起消费者的共鸣。
7年磨一剑,能否最终成就谷歌尚不可知,但谷歌借助版图扩张不断积累实力,在推进规则改进方面的突破与智慧却值得我们长期学习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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