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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cye.com.cn 时间:2009-6-11 9:4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我来说两句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准入"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还对证券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

  监管机构对创业板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创业板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

  一、创业板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创业板在投资风险方面出现了许多变化。一是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以新技术和新模式为主,经营风险相对更高;二是创业板公司流通股本较少,股价的波动有可能更为频繁、幅度更大;三是创业板实行严格的退市规则,停牌方式与信息披露方式也较特殊。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时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否则极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并可能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市场十分普遍

  欧美国家的证券法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或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有二:

  一方面,依据这种投资者分类法律要求证券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等,避免盲目或轻率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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