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和创业板退市标准比较
创业板
特别处理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等多种情形,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或“*ST”,股票涨跌幅5%。
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为及时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针对不同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明确规定首次风险披露时点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同时,创业板设立退市整理板。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对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时点、期限、日涨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风险提示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第三年度连续亏损的,自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交易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应当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45天内向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12个月。
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应暂停上市。
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恢复上市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证监会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后,应当提交发审委审核,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在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期间,交易所暂停该公司股票的特别转让服务,并相应延长公司的宽限期。公司在接到证监会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司股票在登载《恢复股票上市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恢复上市交易。
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要求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年报必须经注会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终止上市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交易所自该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暂停股票特别转让服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交易所批准的;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申请恢复上市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暂停上市后不具备恢复上市条件的公司应终止上市。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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